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高,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打折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饮水工程建设、运营所适用的有关税收打折政策进行了说明。
其中,有关税收打折政策方面,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获得土地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获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打折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除上述内容外,《公告》还对适用税收打折政策的饮水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出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则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同时,《公告》指出,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率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率免征契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没办法提供具体比率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能享受上述税收打折政策。
除此之外,《公告》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打折,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